索 引 号 | szfb/2022-00512 | 发布机构 | 市政府办 | ||
公开目录 | 政策解读 | 发布日期 | 2022-07-20 10:15 | ||
名 称 | 我市将实施职工医保“门诊共济” | ||||
时 效 | 主题分类 | 社会保障 | 文 种 |
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、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,切实减轻其医疗负担,根据国省相关规定,日前,我市出台了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》,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是通过改革个人账户,建立门诊统筹,提高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水平。其中包含两个共济,“大共济”就是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,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。“小共济”就是个人账户也可升级为“亲情账户”,与家庭成员共济使用。
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,本办法所指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,仅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。除此之外的门诊慢性病、特殊疾病、门诊急诊抢救、特殊药品、特殊检查等门诊保障,继续执行现行政策。在个人账户共济保障上,落实个人账户计入办法,适当拓宽了使用范围,完善了个人账户使用管理。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,在职职工(含灵活就业人员)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,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定额划入,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划入90元。同时,允许家庭成员(配偶、父母、子女)相互共济使用个人账户,可以用个人账户为家庭成员支付住院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,也可为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、药品,支付护理费用等。
在门诊统筹共济保障上,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,在做好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的基础上,将多发病、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;按次设置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就诊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;划定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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